卷十查包養網站比較七 志第七


  ◎律歷中

  昔者圣人擬宸極以運璿璣,揆天行而序景曜,分辰野,辨躔歷,敬農時,興物利,皆以系順兩儀,紀綱萬物者也。然則觀象設卦,扐閏成爻,歷數之原,存乎此也。逮乎炎帝,分八節以始農功,軒轅紀三綱而闡書契,乃使羲和占日,常儀占月,臾區占星氣,伶倫造律呂,年夜撓造甲子,隸首作算數。容成綜斯六術,考定氣象,建五行,察發斂,起新聞,正閏余,述而著焉,謂之《調歷》。洎于少昊則鳳鳥司歷,顓頊則南正司天,陶唐則分命羲和,虞舜則沿襲堯法。及夏殷承運,周氏應期,正朔既殊,創法斯異。《傳》曰:”包養網火出,于夏為三月,于商為四月,于周為蒲月。”是故皇帝置日官,諸侯有日御,以和萬國,以協三辰。至乎冷暑晦明之徵,陰陽生殺之數,啟閉起落之紀,新聞盈虛之節,皆應躔次而無淫流,故能包養網該浹生靈,堪輿六合。探了探女兒的額頭,擔心她會因為腦子發熱而說出與她性格不符的話。周德既衰,史官掉職,疇人疏散,禨祥不睬。秦并全國,頗推五勝,自以獲水德之瑞,用十月為正。漢氏初興,多所未暇,百有余載,襲秦正朔。爰及武帝,始詔司馬遷等議造家承認這個愚蠢的損失。並解散兩家。婚約。”《漢歷》,乃行夏正。其后劉歆更造夏《三統》,以說《左傳》,辯而非實,班固惑之,采以為志。逮光武中興,太仆朱浮數言歷有乖謬,于時全國初定,未能詳考。至永平之末,轉業《四分》,七十余年,儀式乃備。及光和中,乃命劉洪、蔡邕共修律歷,其后司馬彪因之,以繼班史。今采魏文黃初已后言歷數行事者,以續司馬彪云。

  漢靈帝時,會稽東部尉劉洪,考史官自古迄今歷注,原其進退之行,察其收支之驗,視其往來,度其終始,始悟《四分》于天疏闊,皆斗分太多故也。更以五百八十九為紀法,百四十五為斗分,作《乾象法》,冬至日日在斗二十二度,以術追日、月、五星之行,推而上則合于古,引而下則應于今。其為之也,依《易》立數,遁行相號,潛處相求,名為《乾象歷》。又創制日行遲速,兼考月行,陰陽交錯于黃道表里,日行黃道,于赤道宿度復有進退。方于前法,轉為緊密矣。獻帝建安元年,鄭玄受其法,以為窮幽極微,又加注釋焉。

  魏文帝黃初中,太史令高堂隆復詳議歷數,更有改造。太史丞韓翊以為《乾象》減斗分太過,后當後天,造《黃初歷》,以四千八百八十三為紀法,千二百五為斗分。

  其后尚書令陳群奏,以為:”歷數難明,前代通儒多共紛爭。《黃初》之元以《四分歷》久遠疏闊,年夜魏授命,宜改歷明時,韓翊首建,猶鞏不審,故以《乾象》相互參校。其所校日月行度,弦看朔晦,歷三年,更相長短,無時而決。案三公議皆綜盡典理,殊涂同歸,欲使效之璿璣,各盡其法,一年之間,得掉足定。”奏可。

  太史令許芝云:”劉洪月行術用以來且四十余年,以復覺掉一辰有奇。”

  孫飲議:”史遷造《太始》,其后劉歆以為疏,復為《三統》。章和中,改為《四分》,以儀天度,考合符應,時有差跌,日蝕覺過半日。至熹平中,劉洪改為《乾象》,推天七曜之符,與六合合其敘。”

  董巴議云:”圣人跡太陽于晷景,效太陰于弦看,明五星于見伏,恰是非于晦朔。弦看伏見者,歷數之綱紀,檢驗之明者也。”

  徐岳議:”劉洪以歷后天,潛精內思二十余載,參校漢家《太始》、《三統》、《四分》歷術,課弦看于兩儀郭間。而月行九歲一終,謂之九道;九章,百七十一歲,九道小終;九九八十一章,五百六十七分而九終,進退牛前四度五分。學者務追合《四分》,但減一道六十三分,分不下通,是以疏闊,皆由斗分多故也。課弦看當以昏明度月地點,則知加時先后之意,不宜用兩儀郭間。洪加《太始》元十二紀,減十斗下分,元起己丑,又為月行遲疾交會及黃道往極度、五星術,理實粹密,信可長行。今韓翊所造,皆用洪法,小益斗下分,所錯無幾。翊所增減,致亦留思,然十術新立,猶未就悉,至于日蝕,有不盡效。效歷之要,要在日蝕。熹平之際,時洪為郎,欲改《四分》,先上驗日蝕:日蝕在晏,加時在辰,蝕從下上,三分侵二。事御之后如洪言,海內識真,莫不聞見,劉歆以來,未有洪比。夫以黃初二年六月二十九日戊辰加時未日蝕,《乾象術》加時申半強,于新聞就加未,《黃初》以為加辛強,《乾象》后天一辰半強為近,《黃初》二辰半為遠,新聞與天近。三年正月丙寅朔加時申北日蝕,《黃初》加酉弱,《乾象》加午少,新聞加未,《黃初》后天半辰近,《乾象》後天二辰少弱,于新聞後天一辰強,為遠天。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庚申加時東北維日蝕,《乾象》加未初,新聞加申,《黃初》加未強,《乾象》後天一辰遠,《黃初》後天半辰近,新聞《乾象》近中天。二年七月十五日癸未,日加壬月加丙蝕,《乾象》月加申,新聞加未,《黃初》月加子強,進甲申日,《乾象》后天二辰,新聞后一辰為近,《黃初》后天六辰遠。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乙巳,日加丑月加未蝕,《乾象》月加巳半,于新聞加午,《黃初》以丙午月加酉強,《乾象》後天二辰近,《黃初》后天二辰強為遠,于新聞于《乾象》先一辰。凡課日月蝕五事,《乾象》四遠,《黃初》一近。”

  翊于課難徐岳:”《乾象》新聞但可減,不成加。加之無可說,不成用。”岳云:本術自有新聞,受師法,以新聞為奇,辭不克不及改,故列之處死新聞。翊術自疏。

  木以三年蒲月二十四日丁亥晨見;《黃初》蒲月十七日庚辰見,先七日;《乾象》蒲月十五日戊寅見,先九日。

  土以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壬辰見;《乾象》十一月二十一日丁亥見,先五日;《黃初》十一月十八日甲申見,先八日。

  土以三年十月十一日壬申伏;《乾象》同,壬申伏;《黃初》已下十月七日戊辰伏,先四日。

  土以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壬子見;《乾象》十一月十五日乙巳見,先七日;《黃初》十一月十二日壬寅見,先旬日。

  金以三年閏六月十五日丁丑晨伏;《乾象》六月二十五日戊午伏,先十九日;《黃初》六月二十二日乙卯伏,先二十三日。

  金以三年玄月十一日壬寅見;《乾象》以八月十八日庚辰見,先二十三日;《黃初》八月十五日丁丑見,先包養網二十五日。

  水以二年十一月十七日癸未晨見;《乾象》十一月十三包養網日己卯見,先四日;《黃初》十一月十二日戊寅見,先五日。

  水以二年十仲春十三日己酉晨伏;《乾象》十仲春十五日辛亥伏,后二日;《黃初》十仲春十四日庚戌伏,后一日。

  水以三年蒲月十八日辛巳夕見;《乾象》亦以蒲月十八日見;《黃初》蒲月十七日庚辰見,先一日。

  水以三年六月十三日丙午伏;《乾象》六月二旬日癸丑伏,后七日;《黃初》六月十九日壬子伏,后六日。

  水以三年閏六月二十五日丁亥晨見;《乾象》以閏月九日辛未見,先十六日;《黃初》閏月八日庚午見,先十七日。

  水以三年七月七日己亥伏;《乾象》七月十一日癸卯伏,后四日;《黃初》以七月旬日壬寅伏,后三日。

  水以三年十一月日于晷度十四日甲辰伏包養網;《乾象》以十一月九日己亥伏,先五日;《黃初》十一月八日戊戌伏,先六日。

  水以三年十仲春二十八日戊子夕見;二歷同以十仲春壬申見,俱先十六日。

  凡四星見伏十五;《乾象》七近二中,《黃初》五近一中。

  郎中李恩議:”以太史天度與相覆校,二年七月、三年十一月看與天過活皆差異,月蝕加時乃后天六時半,非從三度之謂,定為后天過半日也。”

  董巴議曰:”昔宓羲始造八卦,作三畫,以象二十四氣。黃帝因之,初作《調歷》。歷代十一,更年五千,凡有七歷。顓頊以今之孟春正月為元,其時正初一旦立春,五星會于廟,營室也,冰凍始泮,蟄蟲始發,雞始三號,天曰作時,地曰作昌,人曰作樂,鳥獸萬物莫不應和,故顓頊圣人為歷宗也。湯作《殷歷》弗復以正初一旦立春為節也,更以十一初一旦冬至為元首,下至周魯及漢,皆從其節,據正四時。夏為得天,以承堯舜,從顓頊故也。《禮記》年夜戴曰虞夏之歷,建正于孟春,此之謂也。”

  楊偉請:”六旬日中疏密可知,不待十年。若不從法,是校方員棄規矩,考輕重背權衡,課長短廢尺寸,論長短違分理。若不先定校歷之本法,而懸聽棄法之末爭,則孟軻所謂’方寸之基,可使高于岑樓’者也。今韓翊據劉洪術者,知貴其術,珍其法。而棄其論,背其術,廢其言,違其事,長短必使洪巧妙之式不傳來世。若知而違之,是挾故而背師也;若不知而據之,是為挾不知而罔知也。”校議不決,會帝崩而寢。

  至明帝景初元年,尚書郎楊偉造《景初歷》。表上,帝遂矯正朔,實施偉歷,以建丑之月為正,改其年三月為孟夏,其孟、仲、季月雖與夏正分歧,至于郊祀蒐狩,班宣時令,皆以建寅為正。三年正月帝崩,復用夏正。

  其劉氏在蜀,仍漢《四分歷》。吳中書令闞澤受劉洪《乾象法》于東萊徐岳,又加解注。中常待王蕃以洪術精妙,用推渾天之理,以制儀象及論,故孫氏用《乾象歷》,至吳亡。

  武帝踐阼,泰始元年,因魏之《景初歷》,更名《泰始歷》。楊偉推五星尤疏包養闊,故元帝渡江左以后,更以《乾象》五星法代偉歷。自黃初已后,改作歷術,皆考慮《乾象》所減斗分、朔余、月行陰陽遲疾,以求調和。洪術為后代推步之師表,故先列之云。

  乾象歷

  上元己丑以來,至建安十一年丙戌,歲積七千三百七十八年。

  乾法,千一百七十八。
她的眼淚讓裴奕渾身一僵,頓時整個人都愣住了,不知所措。
  會通,七千一百七十一。

  紀法,五百八十九。

  周天,二十一萬五千一百三十。

  通法,四萬三千二十六。

  通數,三十一。

  日法,千四百五十七。

  歲中,十二。

  余數,三千九十。

  章歲,十九。

  沒法,百三。

  章閏,七。

  會數,四十七。

  會歲,八百九十三。

  章月,二百三十五。

  會率,千八百八十二。

  朔看合數,九百四十一。

  會月,萬一千四十五。

  紀月,七千二百八十五。

  元月,一萬四千五百七十。

  月周,七千八百七十四。

  小周,二百五十四。

  推進紀

  置上元盡所求年,以乾法除之,不滿乾法,以紀法除之,余不滿紀法者,進內紀甲子年也。滿法往之,進外紀甲午年也。

  推朔

  置進紀年,外所求,以章月乘之,章歲而一,所得為定積月,不盡為閏余。閏余十二以上,歲有閏。以通法乘定積月,為假積日,滿日法為定積日,不盡為小余。以六旬往積日為年夜余,命以所進紀,算外,所求年天正十一初一日也。

  求次月,加年夜余二十九,小余七百七十三,小余滿日法從年夜余。小余六百八十四已上,其月年夜。

  推冬至

  置進紀年,外所求,以余數乘之,滿紀法為年夜余,不盡為小余。以六旬往之,命以紀,算外,天正冬至日也。

  求二十四氣

  置冬至小余,加年夜余十五,小余五百一十五,滿二千三百五十六從年夜余,命如法。

  推閏月

  以閏余減章歲,余以歲中乘之,滿章閏為一月。不盡,半法己上亦一,有進退,以無中月。

  推弦看

  加年夜余七,小余五百五十七半,小余如日法從年夜余,余命如前,得上弦。又加得看,又加得上弦,又加得后初一。其弦看定小余四百包養網一以下,以百刻乘之,滿日法得一刻,不盡什之,求分,以課所近節氣夜漏未盡,以算上為日。

  推沒

  置進紀年,外所求,以余數乘之,滿紀法為積沒,有余加盡積為一。以會通乘之,滿沒法為年夜余,不盡為小余。年夜余命以紀,算外,冬至后沒日。

  求次沒,加年夜余六十九,小余六十四,滿其法從年夜余,無分為滅。

  推日度

  以紀法乘積日,滿周天往之,余以紀法除之,所得為度。命度以牛前五度起,宿次除之,不滿宿,即天正朔夜半日地點。

  求越日,加一度,經斗除分;分少,損一度為紀法,加焉。

  推月度

  以月周乘積日,滿周天往之,余滿紀法為度,不盡為分,命如上,則天正朔夜半月地點度。

  求次月,小月加度二十二,分二百五十八。年夜月又加一日,度十三,分二百一十七,滿法得一度。其冬下旬,月在張、心署之。

  推合朔度

  以章歲乘朔小余,滿會數為年夜分;不盡,小分。以年夜分從朔夜半日分,滿紀法從度,命如前,天正合朔日月所共會也。

  求次月,加度二十九,年夜分三百一十二,小分滿會數從年夜分,年夜分滿紀法后度,經斗除年夜分。

  求弦看日地點度,加合朔度七,分二百二十五,小分十七半,鉅細分及度命如前,則上弦日包養網地點度。又加得看、上弦、后月合。

  求弦看月行地點度,加合朔度九十八,年夜分四百八,小分四十一,鉅細分及度命如前合朔,則上弦月地點。又加得看、上弦、后月合。

  求日月昏明度,日以紀法,月以月周,乘所近節氣夜漏,二百而一為明分。日以減紀法,月以減月周,余為昏分。各以加夜半,如法為度。

  推月蝕

  置上元年,外所求,以會歲往之,其余年以會率乘之,如會歲為積蝕,有余加積一。會月乘之,如會率為積月,不盡為月余。以章閏乘余年,滿章歲為積閏,以減積月,余以歲中往之,不盡,數起天正。

  求次蝕,加蒲月,月余千六百三十五,滿會率得一月,月以看。

  推卦用事日

  因冬至年夜余,倍其小余,坎用事日也。加小余千七十五,滿乾法從年夜余,中孚用事日也。

  求次卦,各加年夜余六,小余百三。其四正各因共中日,而倍其小余。

  推五行用事

  置冬至鉅細余,加年夜余二十七,小余九百二十七,滿冷。糾正他。二千三百五十六從年夜余,得土用事日也。加年夜余十八,小余六百一十八,得立春木用事日。加年夜余七十三,小余百一十六,復得土。又加土如得其火,金、水放此。

  推加時

  以十二乘小余,滿其法得一辰,數從子起,算外,朔、弦、看以定小余。

  推漏刻

  以百乘小余,滿其法得一刻,不盡什之,求分,課所近節氣,起夜分盡;夜下水未盡,以所近言之。

  推有進退,進加退減所得也。進退有差,起二分度后,率四度轉增少,少每半者,三而轉之,差滿三止,歷五度而減如初。

  月行三道術

  月行遲疾,周進有恒。會數從六合凡數,乘余率自乘,如會數而一,為過周分。以從周天,月周除之,歷日數也。遲疾有衰,其變者勢也。以衰減加月行率,為日轉度分。衰擺佈相加,為損益率。益轉相益,損轉相損,盈縮積也。半小周乘通法,如通數而一,以歷周減焉,為朔行分也。

  日轉度分 列衰 損益率 盈縮積 月行分

  一日十四度 非常 一退減 益二十二 盈初 二百七十六

  二日十四度 九分 二退減 益二十一 盈二十二 二百七十五

  三日十四度 七分 三退減 益十九 盈四十三 二百七十三

  四日十四度 四分 四退減 益十六 盈六十二 二百七十

  五日十四度 四退減 益十二 盈七十八 二百六十六

  六日十三度 十五分 四退減 益八 盈九十 二百六十二

  七日十三度 十一分 四退減 益四 盈九十八 二百五十八

  八日十三度 七分 四退減 損 盈百二 二百五十四

  九日十三度 三分 四退加 損四 盈百二 二百五十

  旬日十二度 十八分 三退加 損八 盈九十八 二百四十六

  十一日十二度十五分 四退加 損十一 盈九十 二百四十三

  十二日十二度十一分 三退加 損十五 盈七十九 二百三十九

  十三日十二度八分 二退加 損十八 盈六十四 二百三十六

  十四日十二度六分 一退加 損二十 盈四十六 二百三十四

  十五日十二度五分 一進減 損二十一 盈二十六 二百三十三

  十六日十二度六分 二進減 損二十(損缺乏反減五為益,盈有五謂益

  而損縮初二十,故缺乏。)

  盈五縮初 二百三十四

  十七日十二度八分 三進減 益十八 縮十五 二百三十六

  十八日十二度十一分 四進減 益十五 縮二十三 二百三十九

  十九日十二度十五分 三進減 益十一 縮四十八 二百四十三

  二旬日十二度十八分 四進減 益八 縮五十九 二百四十六

  二十一日十三度三分 四進減 益四 縮六十七 二百五十

  二十二日十三度七分 四進加 損 縮七十一 二百五十四

  二十三日十三度十一分四進加 損四 縮七十一 二百五十八

  二十四日十三度十五分四進加 損八 縮六十七 二百六十二

  二十五日十四度 四進加 損十二 縮五十九 二百六十六

  二十六日十四度四分 三進加 損十六 縮四十七 二百七十

  二十七日十四度七分 三歷初進加 損十九 縮三十一 二百七十三

  三年夜周日

  周日十四度(九分) 少進包養加 損二十一 縮十二 二百七十五

  周日分,三千三百三。

  周虛,二千六百六十六。

  周日法,五千九百六十九。

  通周,十八萬五千三十九。

  歷周,十六萬四千四百六十六。

  少年夜法,一千一百一。

  朔行年夜分,萬一千八百一。

  小分,二十五。

  周半,一百二十七。

  推合朔進歷

  以上元積月乘朔行鉅細分,小分滿通數三十一從年夜分包養網,年夜分滿歷周往之,余滿周法得一日,不盡為日余。日余命算外,所求合朔進歷也包養

  求次月,加一日,日余包養五千八百三十二,小分二十五。

  求弦看,各加七日,日余二千二百八十三,小分二十九半,分各如法成日,日滿二十七日往之。余如周分。缺乏除,減一日,加周虛。

  求弦看定鉅細余

  置所進歷盈縮積,以通周乘之為實。令通數乘日余分,以乘損益率,以損益實,為加時盈縮也。章歲減月行分,乘周半為差法,以除之,所得盈減縮加鉅細余,如日法盈缺乏,朔加時在前后日。弦看進退年夜余,為定小余。

  求朔弦看加時定度

  以章歲乘加時盈縮,差法除之,所得滿會數為盈縮鉅細分,以盈減縮加今日月地點,盈缺乏,以紀法進退度,為日月地點定度分。

  推月行夜半進歷

  以周半乘朔小余,如通數而一,以減進歷日余。余缺乏,加周法而減焉,卻一日。卻得周日加其分,即得夜半進歷。

  求越日,轉一日,因日余到二十七日,日余滿周日分往之,不直周日也。其不滿直之,加周虛于余,余皆越日進歷日余也。

  求月夜半定度

  以夜半進歷日余,乘損益率,如周法得一,不盡為余,以損益縮積,余無所損,破全為法損之,為夜半盈縮也。滿章歲為度,不盡為分。通數乘分及余,余如周法從分,分滿紀法從度,以盈加縮減本夜半度及余,為定度。

  求變衰法

  以進歷日余乘列衰,如周法得一,不盡為余,即谷知其日變衰也。

  求次歷

  以周虛乘列衰,如周法為常數,歷竟,輒以加變衰,滿列衰往之,轉為次歷變衰也。

  求越日夜半定度

  以變衰進加退減歷日轉分,分盈缺乏,章歲收支度也。通數乘分及余,而日轉加夜定度,為越日也。竟歷不直周日,減余三十八,乃以通數乘之,直周日者加余八百三十七,又以少年夜分八百九十九,加次歷變衰,轉求如前。

  求越日夜半盈縮

  以變衰減加損益率,為變損益率,而以轉損益夜半盈縮。歷竟損缺乏,反減為進次歷,減加余如上數。

  求昏明月度

  以歷月行分乘所近節氣夜漏,二百而一為明分。以減月行分為昏分。分如章歲為度,以通數乘分,以加夜半定度,為昏明定度。余分半法以上成,不滿廢之。

  求月行遲疾

  月經四表,收支三道,交錯分天,以月率除之,為歷之日。周天乘朔看合,如會月而一,朔合分也。通數乘合數,余如會數而一,退分也。以從月周,為日進分。會數而一,為差率也。

  陰陽歷 衰 損益率 兼數

  一日 一減 益十七 初

  二日限余千二百九十(微分四百五十七)

  一減 益十六 十七

  此為前限

  三日 三減 益十五 三十三

  四日 四減 益十二 四十八

  五日 四減 益八 六十

  六日 三減 益四 六十八

  七日 三減(減缺乏,反損為加,謂益有一,當減三,為缺乏)

  益一 七十二

  八日 四加 損二(過極損之,謂月行半周,

  度已過極,則當損之。)

  九日 四加 損六 七十一

  旬日 三加 損十 六十五

  十一日 二加 損十三 五十五

  十二日 一加 損十五 四十二

  十三日(限馀三千九百一十二,微分一千七百五十二。)

  此為后限

  一加(歷初年夜,分日。) 損十六 二十七

  分日(五千二百而三)少加少者 損十六年夜 十一

  少年夜法,四百七十三。

  歷周,十萬七千五百六十五。

  差率,萬一千九百八十六。

  朔合分,萬八千三百二十八。

  微分,九百一十四。

  微分法,二千二百九。

  推朔進陰陽歷

  以會月往上元積月,余以朔合分及微分各乘之,微分滿其法從合分,合分滿周天往之,其余不滿歷周者,為進陽歷;滿往之,余為進陰歷。余皆如月周得一日,算外,所求月合朔進歷,不盡為日馀。

  求次月

  加二日,日余二千五百八十,微分九百一十四,如法成日,滿十三往之,除余如分日。陰陽歷竟互進端,進歷在前限余前,后限余后者月行中道也。

  求朔看定數

  各置進遲疾歷盈縮鉅細分,會數乘小分為微分,盈減縮加陰陽日余,日余盈缺乏,進退日而定。以定日余乘損益率,如月周得一,以損益兼數,為加時定數。

  推夜半進歷

  以差率乘朔小余,如微分法得一,以減進歷日余,缺乏,加月周而減之,卻一日。卻得分日加其分,以會數約微分為小分,即朔晝夜半進歷。

  求越日,加一日,日余三十一,小分三十一,小分如會數從余,余滿月周往之,又加一日,歷竟下,日余滿分日往之,為進歷初也。不滿分日者直之,加余二千七百二,小分三十一,為進次歷。

  求夜半定日

  以通數乘進遲疾歷夜半盈縮及余,余滿周半為小分,以盈加縮減進陰陽日余,日余盈缺乏,以月周進退日而定也。以定日余乘損益率,如月周得一,以損益兼數,為夜半定數也。

  求昏明數

  以損益率乘所近節氣夜漏,二百而一為明,以減損益率為昏,而以損益夜半數為父親和母親坐在大殿的頭上,微笑著接受他們夫婦的跪拜。昏明定數。

  求月往極度

  置加時若昏明定數,以十二除之為度,其余三而一為少,不盡一為強,二少弱也,所得為月往黃道度也。其陽歷以加日地點黃道歷往極度,陰歷以減之,則月往極度。強正弱負,強弱相并,同名相從,異名相消。其相減也,同名相消,異名相從,無對互之,二強進少而弱。

  上包養元己丑以來,至建安十一年丙戌,歲積七千三百七十八。

  己丑 戊寅 丁卯 丙辰 乙巳 甲午 癸未

  壬申 辛酉 庚戌 己亥 戊子 丁丑 丙寅

  推五星

  五行:木,歲星;火,熒惑;土,填星;金,太白;水,辰星。各以終日與天度相約,為周率、日率。章歲乘周,為月法。章月乘日,為月分。分如法,為月數。通數乘月法,日度法也。斗分乘周率,為斗分。(日度法用紀法乘周率,故此同以分乘之。)

  五星朔年夜余、小余。(以通法各乘月數,日法各除之,為年夜余,不盡為小余。以六十往年夜余。)

  五星進月日、日余。(各以通法乘月余,以合月法乘朔小余,并之,會數約之,所得各以日度法除之,則皆是。)

  五星度數、度余。(減多為度余分,以周天乘之,以日度法約之,所得為度,不盡為度余,過周天往之及斗分。)

  紀月,七千二百八十五。

  章閏,七。

  章月,二百三十五。

  歲中,十二。

  通法,四萬三千二十六。

  日法,千四百五十七。

  會數,四十七。

  周天,二十一萬五千一百三十。

  斗分,一百四送他走。不受控制的,一滴一滴從她的眼底滑落。十五。

  木:周率,六千七百二十二。

  日率,七千三百四十一。
至於她現在的生活是重生,還是夢想給了她,她不在乎,只要她不再後悔和受苦,有機會彌補自己的罪過,就足夠了。
  合月數,十三。

  月余,六萬四千八百一。

  合月法,十二萬七千七百一十八。

  日度法,三百九十五萬九千二百五十八。

  朔年夜余,二十三。

  朔小余,一千三百七。

  進月日,十五。

  日余,三百四十八萬四千六百四十六。

  朔虛分,一百五十。

  斗分,九十七萬四千六百九十。

  度數,三十三。

  度余,二百五十萬九千九百五十六。

  火:周率,三千四百七。

  日率,七千二百七十一。
包養
  合月數,二十六。

  月余,二萬五千六百二十七。

  合月法,六萬四千七百三十三。

  日度法,二百萬六千七百二十三。

  朔年夜余,四十七。

  朔小余,一千一百五十七。

  進月日,十二。

  日余,九十七萬三千一十三。

  朔虛分,三百。

  斗分,四十九萬四千一十五。

  度數,四十八。

  度余,一百九十九萬一千七百六。

  土:周度,三千五百二十九。

  日率,三千六百五十三。

  合月數,十二。

  月余,五萬三千八百四十三。

  合月法,六萬七千五十一。

  日度法,二百七萬八千五百八十一。

  朔年夜余,五十四。

  朔小余,五百三十四。

  進月日,二十四。

  日余,十六萬六千二百七十二。

  朔虛分,九百二十三。

  斗分,五十一萬一千七百五。

  度數,十二。

  度余,一百七十三萬三千一百四十八。

  金:周率,九千二十二。

包養  日率,七千二百一十三。

  合月數,九。

  月余,十五萬二千二百九十三。

  合月法,十七萬一千四百一十八。

  日度法,五百三十一萬三千九百五十八。

  朔年夜余,二十五。

  朔小余,一千一百二十九。

  進月日,二十七。

  日余,五萬六千九百五十四。

  朔虛分,三百二十八。

  斗分,一百三十萬八千一百九十。

  度數,二百九十二。

  度余,五萬六千九百五十四。

  水:周率,一萬一千五百六十一。

  日率,一千八百三十四。

  合月數,一。

  月余,二十一萬一千三百三十一。

  合月法,二十一萬九千六百五十九。

  日度法,六百八十萬九千四百二十九。

  朔年夜余,二十九。

  朔小余,七百七十三。

  進月日,二十八。

  日余,六百四十一萬九百六十七。

  朔虛分,六百八十四。

  斗分,一百六十七萬六千三百四十五。

  度數,五十七。

  度余,六百四十一萬九百六十七。

  推五星

  置上元盡所求年,以周率乘之,滿日率得一,名積合,不盡為合余。以周率除之,得一,星合今年。二,合前去年。無所得,合其年。合余減周率包養為度分。金、水積合,奇為晨,耦為夕。

  推星合月

  以月數、月余各乘積合,滿合月法從月,不盡為月余。以紀月往積月,余為進紀月。副以章閏乘之,滿章月得一閏,以減進紀月,余以歲中往之,命以天正算外,合月也。其在閏交際,以朔御之。

  推進月日

  以通法乘月余,合月法乘朔小余,并以會數約之,所得滿日度法得一,則星合進月日也。不滿為日余,命以朔算外。

  推星合度

  以周天乘度分,滿日度法得一度,不盡為余,命度以牛前五起。

  右求星合。

  求后合月

  以月數加月數,以月余加月余,滿合月法得一月,不滿歲中,即合其年,滿往之,有閏計焉,余為后年;再滿,在后二年。金、水加晨得夕,加夕得晨。

  求后合朔日

  以朔鉅細余,加合月鉅細余,上成月者,又加年夜余二十九,小余七百七十三,小余滿日法從年夜余,命如前。

  求后進月日術

  以進月日、日余,加合進月日及余,余滿日度法得一日,其前合朔小余滿其虛分者,減一日。后小余滿七百七十三以上者,往二十九日,不滿,往三旬日,其余則后合,進月日也。

  求后度

  以度加度,度余加度余,滿日度法得一度。

  木:

  伏三十二日。三百四十八萬四千六百四十六分。

  見三百六十六日。

  伏行五度。二百五十萬九千九百五十六分。

  見行四十度。(除逆退十二度,定行二十八度。)

  火:伏百四十三日。九十七萬三千一十三分。

  見六百三十六日。

  伏行一百一十度。四十七萬八千九百九十八分。

  見行三百二十度。(除逆十七度,定行三百三度。)

  土:伏三十三日。十六萬六千二百七十二分。

  見三百四十五日。

  伏行三度。一百七十三萬三千一百四十八分。

  見行十五度。(除逆六度,定行九度。)

  金:晨伏東方八十二日。十一萬三千九百八分。

  見東方。二百四十六日。(除逆六度,定行二百四十六度。)

  晨伏行百度。十一萬三千九百八分。

  見東方。(日度加西。伏旬日,退八度。)

  水:晨伏三十三日。六百一萬二千五百五分。

  見東方。三十二日。(除逆一度,定行三十二度。)

  伏行六十五度。六百一萬二千五百五分。

  見東方。日度如西,伏十八日,退十四度

  五星歷步術

  以法伏日度及余,加星合日度余,余滿日度法得一,從全命之如前,得星見日及度也。以星行分母乘見度,余如日度法得一,分不盡半法以上亦得一;而日加所行分,分滿其母得一度,逆順母分歧,以當行之母乘故分,如故母而一,當行分也。留者承前,遞則減之,伏不盡度,經斗除分,以行母為率,分有損益,前后相御。凡言如盈約滿,皆求實之除也;往及除之,取盡之除也。

  木:晨與日合,伏,順,十六日百七包養網十四萬二千三百二十三分,行星二度三百二十三萬四千六百七分,而晨見東方,在日后。順,疾,日行五十八分之十一,五十八日行十一度。更順,遲,日行九分,五十八日行九度。留,不可二十五日而旋。逆,日行七分之一,八十四日退十二度。復留,二十五日而順,日行五十八分之九,五十八日行九度。順,疾,日行十一分,五十八日行十一度,在日前,夕伏東方。十六日百七十四萬二千三百二十三分,行星二度三百二十三萬四千六百七分,而與日合。凡一終,三百九十八日三百四十八萬四千六百四十六分,行星四十三度二百五十萬九千九百五十六分。

  火:晨與日合,伏,順,七十一日百四十八萬九千八百六十八分,行星五十五度百二十四萬二千八百六非常半,而晨見東方,在日后。順,日行二十三分之十四,百八十四日行一百一十二度。更順,遲,日行二十三分之十二,九十二日行四十八度。留,不可十一日。旋,逆,日行六十二分之十七,六十二日退十七度。復留,十一日而順,日行十二分,九十二日行四十八度。復順,疾,日行十四分,百八十四日行百一十二度,在日前,夕伏東方。七十一日百四十八萬九千八百六十八分,行星五十五度百二十四萬二千八百六非常半,而與日合。凡一終,七百七十九日九十七萬三千一十三分,行星四百一十四度四十七萬八千九百九十八分。

  土:晨與日合,伏,順,十六日百一十二萬二千四百二十六分半,行星一度百九十九萬五千八百六十四分半,而晨見東方,在日后。順,日行三十五分之三,八十七日半行七度半。留,不可三十四日。旋,逆,日行十七分之一,百二日退六度。復三十四日而順,日行三分,八十七日行七度半,在日前,夕伏東方。十六日百一十二萬二千四百二十六分半,行星一度百九十萬五千八百六十四分半,而與日合也。凡一終,三百七十八日十六萬六千二百七十二分,行星十二度百七十三萬三千一百四十八分。

  金:晨與日合,伏,逆,五日退四度,而晨見東方,在日后。逆,日行五分度之三,旬日退六度。留,不可八日。旋,順,遲,日行四十六分之三十三,四十六日行三十三度而順。疾,日行一度九十一分之十五,九十一日行一百六度包養網。更順,益疾,日行一度九十一分之二包養十二,九十一日行百一十三度,在日后,晨伏東方。順,四十一日五萬六千九百五十四分,行星五十度五萬六千九百五十四分,而與日合。一合,二百九十二日五萬六千九百五十四分,行星亦如之。

  金:夕與日合,伏,順,四十一日五萬六千九百五十四分,行星五十度五萬九千九百五十四分,而夕見東方,在日前。順,疾,日行一度九十一分之二十二,九十一日行百一十三度。更順,減疾,日行一度十五分,九十一日行百六度而順。遲,日行四十六分之三十三,四十六日行三十三度。留,不可八日。旋,逆,日行五分之三,旬日退六度,在日前,夕伏東方,逆,疾,五日退四度,而與日合。凡再合一終,五百八十四日十一萬三千九百八分,行星亦如之。

  水:晨與日合,伏,逆,九日包養退七度,而晨見東方,在日后。更逆,疾,一日退一度。留,不可二日。旋,順,遲,日行九分之八,九日行八度而順。疾,日行一度四分之一,二旬日行二十五度,在日后。晨伏東方,順,十六日六百四十一萬九百六十七分,行星三十二度六百四十一萬九百六十七分,而與日合,一合,五十七日六百四十一萬九百六十七分,行星亦如之。

  水:夕與日合,伏,順,十六日六百四十一萬九百六十七分行星三十二度六百四十一萬九百六十七分,而夕見東方,在日前。順,疾,日行一度四分之一,二旬日行二十五度而順。遲,日行九分之八,九日行八度。留,不可二日。旋,逆,一日退一度,在日前,夕伏東方。逆,遲,九日退七度,與日合。凡再合一終,一百一十五日六百一萬二千五百五分,行星亦如之。

  《晉書》 唐·房玄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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