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鎏:主渠道目的導向下台包養心得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連接關系研討

 

摘 要:行政復議作為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目的定位的法定化是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的一年夜亮點。主渠道目的意味著行政復議具有行政司法的屬性,行政復議之化解爭議、行政監視與行政接濟的多元效能由此得以重塑。主渠道目的觸及行政爭議化解格式調劑,對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連接關系提出了新的請求。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在差別化定位基本上的協同共進,以及行政訴訟對行政復議監視形式的回應性成長,應成為主渠道目的導向下兩者完成連接耦合的基礎途徑。基于行政解紛的全體主義體系不雅,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應分工迷信、互補互洽、彼此共同制約,以彰顯中國特點行政爭議化解法治系統的奇特上風和強盛性命力。

要害詞:主渠道目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連接耦合;監視形式

 

2023年9月1日,十四屆全國人年夜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經由過程了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新《行政復議法》”),并于2024年1月1日失效實施。新《行政復議法》正式包養網 開啟了我國行政復議軌制以施展化解行政爭議主渠道感化為目的導向的新階段。主渠道目的觸及行政爭議化解格式調劑,對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連接關系提出了新的請求。本文經由過程對主渠道目的的體系化闡釋,基于行政復議法令屬性及其效能定位的新成長,摸索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傑出連接的最佳途徑,以增進行政爭議多元解紛機制間的協同耦合。

一、主渠道目的導向下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連接形式的闡釋

新《行政復議法》第1條開門見山指出“施展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感化”,意味著主渠道成為法定目的和尋求。主渠道是對行政復議高東西的品質成長的幻想等待,對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連接關系發生了決議性影響。主渠道目的導向下行政復議的法令性質及其效能定位完成了新成長,此中包含了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連接關系的幻想形式。

(一包養網 )主渠道的內在意蘊

經由過程軌制更換新的資料完美為行政復議主渠道目的完成供給有用軌制供應成為本次《行政復議法》修訂的基礎思緒。在《行政復議法》修訂前后,學者們從分歧角度繚繞“主渠道”的內在睜開了深刻會商,重要構成了“一元論”“二元論”“多元論”三種不雅點。此中,“一元論”著重于多少數字的盡對評價尺度。好比,有學者以為“在正常情形下,一個國度處理行政爭議的系統中,行政復議應當是國民首選的最重要道路,受案多少數字應當數倍于行政訴訟”。“二元論”則追蹤關心多少數字和東西的品質的雙重評價尺度。好比,有學者以為,從量上看,行政復議應該可以或許吸納年夜大都行政爭議,成為群眾表達訴求、保護權益的首選渠道;從質上看,主渠道請求行政復議具有足夠的軌制彈性和化解手腕,將吸納來的盡年夜大都行政爭議都化解外行政復議法式中,完成“案結事了”。“多元論”則重視行政復議化解爭議的上風闡釋。好比,有學者以為,“主渠道至多有三方面的請求:一是盡年夜大都的行政爭議都可以經由過程復議道路加以處理,這一道路具有包養網 足夠的籠罩性;二是年夜大都的行政爭議經由過程行政復議可以或許得以有用處理,這一道路具有爭議終結性;三是這一道路具有天然的優勝性,是當事人不受拘束選擇構成的”。可見,學界對主渠道內在懂得的差別性,重要觸及有關行政復議化解爭議效能何故充足施展的評價維度選擇題目。筆者以為,主渠道之界定,應安身于多個維度,既要追蹤關心行政復議本身效能施展的最年夜化,又要從盡能夠晉陞復議請求人滿足度和取得感角度強化行政復議外行政解紛格式中比擬上風之彰顯。

總體上看,“主渠道”目的的解構應安身于兩個維度:其一是定性維度,觸及決議性原因。對“主渠道”的懂得應歸入行政解紛的全體格式之中予以多環節考量:在受理環節,行政復議應成為國民處理行政爭議保護本身權益的“首選渠道”,外行政爭議化崩潰系中施展“分流閥”感化;在審理環節,行政復議具有依法化解爭議和本質性化解爭議的奇特上風,可以或許高質效化解行政爭議,完成法令後果、政治後果和社會後果的無機同一,實在施展化解行政爭議的“過濾器”感化,成為“重要渠道”;在決議和履行環節,行政復議可以或許增進案結事了,充足知足當事人的合法權力懇求,完成定分止爭,行政爭議就此終結,不再流進行政訴訟和信在實驗室待了幾天,被拖到這個環境,葉也趁著休息的訪,有用施展“隔離帶”感化,作為“結局渠道”。其二是定量維度,觸及量化比擬題目。即主渠道意味著行政復議外行政爭議解紛格式中應處于支持位置,“年夜復議、中訴訟、小信訪”應成為幻想形式。這就請求行政復議可以或許吸納并化解盡年夜大都行政爭議并表現為量化尺度,即“行政復議案件量應該數倍于行政訴訟案件量,并且普遍吸納和分流信訪案件”,詳細比值應跟著主渠道感化的不竭彰顯,浮現出與時俱進且隨機應變的成長態勢。作為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行政復議應挺外行政爭議化解的第一線,經由過程在案包養 件多少數字、化解爭議東西的品質以及保護國民權益的後果等方面展示奇特上風,實在施展化解行政爭議的主導焦點及引領感化。

(二)行政司法之證成及其效能重塑

1包養 .行政復議的“行政司法”屬性

持久以來,學術界繚繞行政復議的性質睜開了劇烈會商,重要構成了“司法說”“行政說”“準司法說”和“行政司法說”四種不雅點。行政復議的性質反應了我法律王法公法治扶植分歧成長階段對行政復議效能定位的時期需求。1999年《行政復議法》凸起了行政復議對行政法律的監視效能,基于行政監視屬性的軌制design可以或許有用增進法治當局扶植。主渠道目的導向下的行政復議的重要效能應該是化解爭議。之所以行政復議成為主渠道,是由於其行政層級監視的運轉機理對化解爭議具有顯明上風。主渠道目的導向下的行政復議的法令屬性應該是行政司法。懸殊于行政立法與行政法律,行政爭議發生于行政法式中并最合適于外行政體系外部獲得疾速、順遂化解,行政行動必定衍生出一種具有司法特點和效能的特別情勢,即行政司法。作為行政司法,行政復議的重要屬性是行政性,由於行政復議發生于讓國民監視當局進而完成行政體系內包養 自我監視的時期需求。基于行政自制道理,作為行政體系外部的自我糾錯和自我解救方法,行政復議具有化解行政爭議的自然上風和比擬上風,這是其焦點競爭力的依托。但行政復議的監視具有主動性,實用“不告不睬”準繩,依當事人的請求而啟動。行政復議的行政性現實上就是要施展行政監視權在社會管理方面的奇特上風,整合各類行政資本,回應該事人的真正的訴求,在法治軌道上便捷、高效、低本錢地增進爭議的本質性化解,完成泉源管理。而“行政司法”語境中的“司法”,則誇大行政復議的公平面向,這是司法性的請求。行政復議的司法性不該懂得為法院化,而是意味著行政復議必需以居中解紛為動身點,表現公平判決行政爭議,供給有用法令接濟、增進公共好處和私家好處均衡的內涵請求。故此處的“司法”現實上是公平的代名詞,誇大的是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一樣是化解爭議的機制,其性命力在于個案公理的尋求。行政復議的司法性現實上是以行政權為支持,重視司法理念的融進式轉化,最年夜限制地增進爭議化解的公平性,實在晉陞行政復議化解爭議的質效。

行政復議之“行政司法”的法令屬性,誇大行政性與司法性的一體化。行政性與司法性不是割裂對峙的關系,而是彼此依托、共生互促的關系。此中,行政性強化了行政權自我監視的特質,司法性則表現為行政權化解爭議的效能外化,這也是行政復議與其他行政運動懸殊的明顯標志。行政性與司法性協同發力,確保行政復議高質效化解爭議,倒逼行政機關從符合法規行政向傑出行政成長,在最終價值尋求上完成效力與公平的無機同一。單方面尋求行政復議的行政性能夠會遭致暗箱操縱、官官相護之詬病,招致行政復議的公信力朝不保夕;而單方面尋求行政復議的司法性,完整照搬法院辦案,又會墮入與行政訴訟同質化的泥塘之中。誇大任一單一維度都能夠障礙行政復議化解爭議的上風施展,甚至激發行政復議掉靈等窘境。

2.行政復議三元效能之重塑

行政復議的性質決議了其效能定位。近年來,學術界繚繞行政復議效能睜開了熱鬧會商。一方面,有關多元效能的詳細組成及其內在請求基礎告竣共出現在家鄉的社區裡。宋微神色平靜地回答:「出了鳴,廣泛以為行政復議具有化解爭議、行政監視、行政接濟的多元效能。另一方面,有關這三種效能之間邏輯關系的熟悉仍有不合,學術界重要構成了“并重說”“主導說”“門路說”三種學說。主渠道目的導向下行政復議的多元效能并非簡略疊加。行政司法的屬性決議了行政復議的多元效能具有分歧的價值位階:行政復議的基本性效能應是化解爭議,這是行政復議得以施展主渠道感化的最基礎條件;作為化解爭議機制,真對的保行政復議具有化解爭議顯明上風的應是行政監視效能。新《行政復議法》第1條中“避免和改正守法的或許不妥的行政行動”仍居于首位,凸起了行政監視效能組成行政復議的源素性和主導性效能。借助于行政監視的廣度、深度和強度,行政復議機關依法積極保護當事人符合法規權益,增進行政接濟效能的完成,故行政接濟應成為行政復議的最終效能。必需認可,個案中請求人的真正的訴求未能充足轉化為法令訴求的實際窘境、符合法規訴求與公道訴求間存在的固有差別、維權與維穩能夠激發的內涵張力等,均能夠招致倒逼依法行政的監視效能無法直接促使爭議的本質性化解,行政接濟的效能極易同步受阻。這就需求行政監視效能安身于主渠道目的進一個步驟擴容,經由過程自我監視所獨具的特徵有用回應膠葛化解的實際需求,充足施展行政監視權所獨具的穿透式預防調解化解爭議的自然上風,經由過程復議機關組織和調動行政資本的方便性,借助監視的機動性和滲入力完成爭議化解的包養網 全籠罩和無裂縫,增進情勢法治監視向本質法治監視的延長,實在進步本質性化解爭議的才能,全方位回應并處理當事人維權訴求,完成維權與接濟效能的同步推動。行政復議要以客觀復議為準繩,以客不雅復議為幫助,以穿透性的行政監視增進泉源管理,在積極回應該事人訴求的同時厘清權力任務關系并本質性化解行政爭議,完成在法治軌道上維權,進而倒逼依法行政,保護公法次序。由此,行政接濟的效能融會于化解爭議與行政監視的效能之中,完成了行政復議多元效能的一體化型塑。

(三)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連接關系的幻想形式

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連接的會商由來已久。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連接關系直接反應了行政權與司法權之間的分立與和諧。行政權與司法權外行政爭議化解場域中的迷信分工是重構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連接關系的邏輯出發點。從語辭學上看,“連接是指事物相銜接”。連接牽涉事物之間的聯繫關係性,既要“和而分歧”,也誇大“雙向奔赴”。主渠道目的包含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外行政爭議化解格式中各自的定位。同為行政爭議化解機制,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應以效能施展、實體規定和法式請求等周全連接為基本,連續優化行政監視與接濟資本設置裝備擺設,構成分工迷包養 信、互補互洽、彼此共同制約的運轉格式,這至多應涵蓋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差別化的監視定位并貫穿共同。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均以監視權為基點施展化解爭議效能。行政復議實質上是行政層級監視,基于行政自我監視的專門研究性和能動性,監視范圍更廣,監視水平更深,觸及行政法律行動的符合法規性、公道性兩個維度;而行政訴訟則是司法權對行政權的內部監視,基于司法的謙抑性,監視范圍無限度,重要監視行政行動的符合法規性,要表現司法對行政的過度尊敬。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基于各自的監視機理,應用差別化的監視尺度達至紛歧樣的監視後果,經由過程外部監視與內部監視的有用共同,完成監視的全籠罩和無裂縫。主渠道目的導向下,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非同質化應有助于確保兩種軌制的特性化成長并彰顯各自上風,要盡能夠防止法式空轉甚至相互耗費,以最年夜限制地節儉本錢。

第二,構成有用分工并完成軌制協同。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具有行政爭議本質性化解、監視依法行政、供給權力接濟的配合軌制目的,應構成軌制協力。兩種軌制在化解爭議中應到達彼此彌補且彼此契合的狀況。面臨分歧範疇、分歧類型的行政爭議,完成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最優設置裝備擺設,既各司其職,又耦合聯動。行政復議應挺在化解爭議的“第一線”和“主疆場”,成為行政爭議進進行政訴訟的“過濾器”,經由過程行政法式內高效便平易近化解爭議的軌制上風下降解紛本錢,從泉源上削減行政訴訟增量。基于“司法終極準繩”,行政訴訟應施展“最后一道防地”的保證感化,完成行政訴訟對行政爭議的兜底管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基于效能定位分歧構成最年夜化協力,既尊敬各自上風,又能重視各自局限,經由過程強化行政復議上風補充行政訴訟優勢,應用行政訴訟上風補包養 齊行政復議局限,以配合晉陞化解行政爭議的全體效能,完成“1+1﹥2”的協同後果。

第三,彼此制約并盡能夠削減軌制內訌。從軌制競爭實際視角來看,行政復議要施展主渠道感化,就必定要與行政訴訟發生一種現實上的競爭關系。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效能的差別化,可以或許增進兩者構成良性的軌制競爭。實行中,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均具有解紛、監視和接濟的效能,這三種效能在各自場域中的感化和進獻度分歧。解紛要在社會管理古代化視域內施展感化,這是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配合的任務;行政接濟則是兩者配合尋求的目的;而監視效能則決議了兩者質的差別性。主渠道請求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差別化成長。行政復議不該成為行政訴訟的“翻版”,應充足表現行政復議的行政司法屬性,特殊是外行政自我監視所決議的行政接濟廣度和深度以及能動性等方面。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均為當事人權力接濟的主要道路,兩者應連接順暢,在權力接濟範疇協力給當事人供給實時、有用、低本錢的權力接濟。同時,依據《行政訴訟法》,國民法院要對作為行政運動的行政復議依法實行監視。有關監視形式簡直立應以行政復議的法令屬性為邏輯支點,并綜合考量投進本錢、監視後果、社會管理目的等原因,以避免兩者呈現效能上的穿插堆疊、彼此掣肘,報酬拉長當事人的維權周期,進而傷害損失法治化解紛系統的威望性和公信力。

包養

二、以後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連接窘境的解析

依據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連接重要觸及法式連接和審理連接兩個方面,前者是指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各安閒行政膠葛格式中的定位題目,后者是指行政訴訟對行政復議監視形式選擇題目。新《行政復議法》第23條曾經對行政復議前置范圍作了擴展規則,這意味著立法者曾經對法式連接計劃作出了軌制選擇。以後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連接包養 關系之重構重要觸及審理連接的成長題目。1989年《行政訴訟法》確立了“復議機關決議保持原詳細行政行動的,不妥原告;復議機關轉變原詳細行政行動的,復議機關是原告”的軌制,2014年修訂行政訴訟法時將其進一個步驟調劑為“復議機關決議保持原行政行動的,當配合原告;復議機關轉變原行政行動的,復議機關是原告”的軌制。行政復議機關作原告特殊是配合原告軌制是以後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審理連接的法定根據。復議機關作原告軌制確立的初志是基于行政復議的行政法律監視屬性,經由過程強化行政訴訟監視進而倒逼行政復議機關公平履職。正如前文所闡釋的,主渠道目的導向下行政復議的性質曾經成長為行政司法,作為與行政訴訟相相似的爭議化解機制,判決者不該成為爭議制造者的基礎理念有需要明白。主渠道目的導向下,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審理連接之窘境凸起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行政復議機關在訴訟前后定位紛歧致

主渠道目的導向下的行政復議具有三元效能,響應地,行政復議機關應具有三重腳色,既是行政機關的監視者,又是行政爭議的化解者,仍是群眾法定權力的接濟者。外行政監視效能施展的場域中,行政復議是行政體系內下級對上級的層級監視或許自我監視,重要表示為“兩邊法令關系”的構造。而在化解爭議效能與權力接濟效能施展的場域中,行政復議法令關系則表示為“三方式律關系”的構造,復議機關在“三方式律關系”中作為中立者居中判決“兩造”的行政爭議,保護當事人的符合法規權益。基于復議機關作原告的軌制design,行政復議機關被告狀后,作為“膠葛裁判者”與“權力接濟者”的復議機關與作為“被裁判者”的行政機關強行“綁縛”在一路,極易對行政監視效能施展發生消極影響;同時,由于與作為“權力主意者”的請求人構成“兩造對立”的格式,不難激發行政復議公信力危機,至多在外不雅上增添了請求人維權的難度。而行政復經過議定定被告狀后,行政復議機關由行政復議階段復議請求人與被請求人之間的“膠葛處理者”釀成了與被請求人一樣的“被審訊者”,這種外行政訴訟前后腳色的不連接,曾經組成行政訴訟對復議審理結構中的構造性沖突。行政司法的法令屬性則意味著行政復經過議定定盡非對原行政行動予以監視并評價的統一或同類行政行動,不然就組成行政性對司法性的掩蔽。特殊是在配合原告的軌制design中,基于感性人趨利避害的天性,在保持決議和轉變決議具有選擇上的裁量時,行政復議機關更易偏向于選擇保持決議,尤其是作出保持決議與變革決議模棱兩可的情形下,復議機關能夠更易選擇找一個“輔佐”,讓原行政機關主導舉證并配合應對訴訟,共擔風險,組成現實上的“陪綁”式甚至“搭便車”訴訟,這與新《行政復議法》“應改盡改”的理念請求已然紛歧致。

實行表白,復議機關作配合原告軌制實行以來,行政復議機關作原告的案件多少數字反增不減,行政復議機關應訴壓力陡增,復議職員不是“本身開庭”就是在往“法院開庭”的路上,案多人少的牴觸趨于嚴重,尤其是針對較高層級的復議機關異地出庭應訴,本錢昂揚。由于復議機關與原行政機關出庭應訴內在的事務重復,發生了必定的法式空轉,復議機關極易“出庭不出力”。起首,舉證環節復議機關動力缺乏。2018年《最高國民法院關于實用〈中華國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說明》(以下簡稱《行訴說明》)第135條第2款規則,復議機關決議保持原行政行動的,“作出原行政行動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對原行政行動符合法規性配合承當舉證義務,可以由此中一個機關實行舉證行動。復議機關對復經過議定定的符合法規性承當舉證義務”。由于復議保持決議是對原行政行動的確定性評價,復議機關對配合舉證的動力不強,復議機關或許復述原行政機關的現實、根據、來由、結論等,或許在庭審中一言不發,完整由原行政機關在法庭上同仇敵愾,復議機關出庭成為新的陳設。復議機關消極舉證無法到達《行政訴訟法》的舉證請求,連接更是無從談起。依據《行訴說明》第135條第3款的規則,“復議機關作配合原告的案件,復議機關在復議法式中依法搜集和彌補的證據,可以作為國民法院認定復經過議定定和原行政行動符合法規的根據”。可見,復議法式中的舉證相當于在原行政行動事后搜集和彌補證實其符合法規性的證據,強化了行政復議機關和行政復議被請求人之間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好處相干者”位置,確認了復議機關“補位”符合法規性,復議機關的舉證明際上也違背了“先取證后判決”的依法行政準繩。其次,本質性化解爭議的後果堪憂。依據《行訴說明》第133條的規則,“保持原行政行動”包含復議機關採納復議請求或許復議懇求的情況,但採納的除外。這品種型的採納請求決議現實上是法式採納的類型。《行政復議法實行條例》第48條規則了實體採納與法式採納兩品種型的採納復議請求決議,可是新《行政復議法》第69條僅規則了實體採納的類型,沒有規則法式採納的類型。配合原告軌制下,行政復議機關基于感性人思想,就不難以不妥原告為目的選擇,以復議請求不合適受理前提為由作出採納決議,進而墮入“採納會”的怪圈,以法式題目躲避實體題目。假如后續當事人維權又以選擇復議機關為原告,現實上就包養 意味著訴訟維權之路愈加闊別原始爭議,在復議法式中完成定分止爭包養 的能夠性進一個步驟下降了。

(二)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有“同質化”之嫌

復議機關作原告軌制實行以來,“以現實為根據、以法院為繩尺”成為行政復議機關為避免當原告構成的“潛規定”。實行中,國民法院審理行政復議案件與包養網 審理普通行政法律案件的尺度未表現出本質性差異。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浮現出同質化的趨向,集中表示在立案前提和審理規定兩個方面。

1.立案前提呈現“統一性”

短長關系的認定是辨認被告標準和復議請求人標準的要害要素,司法實行中存在訴訟尺度替換復議尺度題目。在2012年“黃陸軍等人不服金華市工商行政治理局工商掛號行政復議案”中,所涉法院對行政復議請求人能否存在短長關系的判定,與行政訴訟被告標準的認定并無二致。涉案法院以為,“判定組成短長關系的要素有二:一是請求人的權益遭到傷害損失或有遭到傷害損失的實際能夠性;二是權益傷害損失與詳細行政行動具有因果關系,即詳細行政行動是因,權益傷害損失是果”。這種“符合法規權益+因果關系”的判定思緒,采用了與普通行政訴訟被告標準認定雷同的尺度——“法令上的短長關系”尺度。在2008年“付偉與北京市工商行政治理局工商掛號行政治理膠葛上訴案”中,所涉法院以為,“‘有短長關系’系指復議請求人之符合法規權益有受詳細行政行動直接損害之虞,并不包含詳細行政行動所發生之普通現實上的影響”,明白消除了現實上的短長關系。可見,法院對行政復議請求人標準認定有以司法評價尺度作為替換之嫌,限縮了復議請求人標準范圍,難以彰顯行政復議行政監視的上風,也會制約復議監視的余地。又如,在2017年“馮書軍訴河北省衡水市國民當局撤銷國有地盤應用證案”中,一審法院河北省冀州市法院確定第三人趙文彬與本案存在短長關系,具有請求復議的標準。可是最高國民法院基于法令上的短長關系尺度和“權力承襲論”,依行政訴訟被告標準尺度否認了趙文彬復議請求人標準,并未斟酌復議請求人趙文彬在涉案地盤上蓋房與棲身多年的現實行動所發生的現實好處受損的情形。將此類爭議消除外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門檻之外,既會招致所涉行政爭議無法經由過程法定渠道本質性化解,又在必定水平上激發了對相干行政守法行動監視缺位等窘境。

厘清行政復議范圍與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至關主要,這直接牽涉當事人行政接濟的法式啟動權可否完成。個案中,法院對行政復議范圍的掌握與行政訴訟“行政行動+符合法規權益”在書中,葉秋鎖此後就很少露面,淪為一個無足輕重的判定尺度千篇一律。這本質下限縮了行政復議范圍,與新《行政復議法》確立的“應收盡收”理念紛歧致。好比,在“楊一平易近訴成都會當局其他行政膠葛案”中,爭議核心是楊一平易近不服成都會教導局作出的信訪答復行動能否屬于行政復議受理范圍。對此,復議機關作出了不予受理的決議,以為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法院以為,“行政機關採納當事人申述的信訪答復,屬于行政機關針對當事人不服行政行動的申述作出的重復處置行動,并未對當事人的權力任務發生新的法令後果,不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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